藏医保办案字〔2024〕3号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8号(E类30号)建议的答复
丹增卓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三十五味沉香丸等84种常用藏药均列入医保甲类药品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疗保障部门高度重视藏医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职责职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截至目前,将102个民族药(国药准字藏药)、1381个藏药制剂、286个藏药饮片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国家2023版医保药品目录中民族药(包括藏药、维药、蒙药)数量为96个,其中藏药品种数量达46个,占比达48%,不断提高藏药保障能力。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规定,“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因此,目前纳入我区医保药品目录的藏药制剂均为“乙类”,藏药饮片为“甲类”。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满足人民群众的藏医药需求,2024年3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藏医保〔2024〕11号),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发布的藏药和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中纳入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的“乙类”药品报销比例提高5%,由原来的90%提高至95%,持续加大了对藏药品种的倾斜支付力度。
下一步,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目录调整的指导精神,持续做好我区藏药医保支付范围的动态调整完善工作,不断满足我区参保群众就医需求和藏医药机构临床需要,在保障群众健康中充分发挥医保作用。
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