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
藏医保〔2020〕48号
各市(地)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部队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医保〔2019〕1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付金来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参加我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包括省际间跨区域联合采购)工作的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范围。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包括省际间跨区域联合采购)确定的供应我区中选药品。
三、预付金申请与支付
(一)预付金申请。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作为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包括省际间跨区域联合采购)中选药品的预付金。
(二)签订购销合同。各地(市)医疗保障局根据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数量,分解还原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取得定点医疗机构授权后,代表定点医疗机构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三)预付医保基金。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汇总审核预付金。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审核的预付金,按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60%,向中选生产企业或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进行首次拨付预付金,合同执行半年后预付剩余40%的货款。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支付任何一笔预付金前,配送企业应持付款申请、生产企业授权配送企业收取货款的委托手续向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付款,不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拨款。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预付情况及时通告各市(地)医疗保障局。
四、预付金返还
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3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月的21日至30日,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地(市)医疗保障局返还预付金,返还比例依次为合同总金额的10%、20%、30%、40%。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每周期结束后,及时将收齐的货款返还至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汇总返款情况明细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及时回款,定点医疗机构每周期末未按要求返还预付金的,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结算款进行扣除
公立医疗机构分立、合并、解散的,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产权交易和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后不属于预付金支付范围的,应提前归还预付金。
公立医疗机构被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预付金管理工作;各地(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医疗保障局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做好结算工作,及时向医疗保障局通报公立医疗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产权交易、所有制性质改变等有关情况。
(二)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医保中心〔2020〕1号)》要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范围的相关经办配套工作。
(三)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预付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对不按规定拨付、返还或抽逃、挪用预付金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沟通。
附件:西藏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预付金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联系人:格桑平措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0891-6609827
王 启 明 自治区财政厅 0891-6609827
贡桑拉吉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0891-628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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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2020年 8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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