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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放开15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9 10:18:35 来源:医疗保障局 作者: 分享到:

关于调整20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

放开15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

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藏医保〔2019〕119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促进全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9年5月31日24时起调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205项医疗服务价格和放开15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一)优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降低CT、B超、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藏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见附件1、2)。

(二)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部分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见附件3)。

(三)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察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见附件1、2)。

二、执行范围

此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妇幼保健院)执行。驻藏部队、武警部队医院,自治区各部门所属医院、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参照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医院、驻格尔木办事处医院,西藏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参照所在地相关政策执行。

其他未做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继续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2〕1058号)的有关规定。

附件:1.下调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90项)

           2.上调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115项)

           3.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15项)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