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技术和分娩镇痛
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近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技术和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辅助生殖技术开展,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实现我区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医保报销“零突破”。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意义
2021年发布的《柳叶刀中国女性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特邀重大报告》显示,中国不孕率从2007年的12%增加到2020年18%。《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不孕不育率约为18.2%。辅助生殖技术圆了许多有生育愿望却因各种健康原因无法生育家庭的生育梦想,许多不孕不育夫妻把辅助生殖技术当做“最后的希望”,但也有不少家庭因其价格昂贵望而却步。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解决了不孕不育家庭“想生生不起”的问题,体现了对不孕不育人群的关爱。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2022年7月,国家卫健委、医保局等1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2024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自治区卫健委、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了《西藏自治区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藏卫家庭发〔2024〕61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充分调查研究,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将适宜的辅助生殖类技术和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的出台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改革措施,是医保部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王君正书记关于持续做好人口素质提升、人心凝聚、人才培养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有力有效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的具体行动。此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减轻我区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帮助广大参保人员实现“生得出、生得起”的愿望,助力我区构筑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全面促进我区人口高质量发展。
二、《通知》主要内容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技术和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五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范机构范围和技术标准。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辅助生殖类技术和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辅助生殖类技术规范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二)明确支付范围。将17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中“取卵术”等5个项目确定为“甲类”,“胚胎培养”等8个项目确定为“乙类”,“胚胎辅助孵化”等4个项目确定为“丙类”(即不予支付)。其中“取卵术”、“胚胎培养”、“胚胎培养-囊胚培养(加收)”统筹基金年单行支付限3次/人,“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单精子注射”、“单精子注射-卵子激活(加收)”统筹基金年单行支付限4次/人,剩余医疗服务项目统筹基金年单行支付限2次/人。
(三)明确支付政策。一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13项辅助生殖类技术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统筹基金实行门诊单行支付(不挤占个人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门诊“两病”、国谈药门诊等保障的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单行医保待遇时,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门诊特殊病90%比例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个人缴费高低两档的门诊特殊病90%和60%比例报销。二是将我区现有的分娩镇痛(术后镇痛)和今后新增的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按“乙类”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三是以自治区医保局发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作为各级医疗机构最高医保支付标准,基金按规定报销比例支付。
(四)明确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二是强化基金监督,确保政策落细落实。三是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五)明确执行日期。《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