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妇科等
1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
支付类别的通知
藏医保〔2025〕73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妇科等1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促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现就规范我区妇科等1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区妇科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98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121项;眼科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立233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242项;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立16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23项;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立114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141项;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202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29项;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立15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20项;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186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190项;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立116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84项;耳鼻喉科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立313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244项;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立175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168项;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294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160项;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立130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332项;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立195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201项。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后项目的落地执行工作;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前后可参考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参考表;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执行。
二、此次发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可在不超过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收费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展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此文件要求通知到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监督执行和宣传解释工作。
七、本次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批次执行,具体执行时间详见附件1,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的同时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停用。若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妇科等1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时间表(附件1)
2.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2-14)
3.停用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5-27)
4.妇科等1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参考关系表(附件28)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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