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消化系统
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
支付类别的通知
藏医保〔2026〕28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消化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促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现就规范我区消化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区消化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357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240项;物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40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63项;疝、甲乳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62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46项。同时,对骨骼肌肉系统等类别增加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加收项。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后项目的落地执行工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前后可参考各类映射关系参考表;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执行。
二、此次发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可在不超过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收费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展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文件要求通知到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监督执行和宣传解释工作。
七、本通知自2026年6月25日起执行,若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停用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增加部分加收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规范前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参考关系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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