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病理
等6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
支付类别的通知
藏医保〔2026〕34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病理等6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促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现就规范我区病理等6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区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33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75项;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12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4项;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134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118项;手术和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44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33项;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177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126项;血管、淋巴系统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设置237项,停用原医疗服务项目113项。同时,对前期已落地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进一步调整规范。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后项目的落地执行工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前后可参考各类映射关系参考表;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时务必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执行。
二、此次发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可在不超过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收费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展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文件要求通知到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监督执行和宣传解释工作。
七、本次规范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批次执行,具体执行时间见附件1,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的同时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停用,若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时间表
2.规范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停用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规范前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参考关系表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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