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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 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05-19 17:38:50 来源: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 分享到:

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

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违规行为界定

(一)法规要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违规行为认定以下行为均属欺诈骗保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是死亡人员家属使用其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二是定点医药机构未核验患者身份,允许他人冒用死亡人员凭证就医购药;三是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家属冒用死亡人员凭证套取医保基金。

(三)处罚措施。一是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二是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参保人员,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退回医保基金损失并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郑重提醒告知

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定点医药机构

一是死亡人员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及时到死亡人员参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及个人账户清退业务。

二是参保单位尤其是死亡参保人员家属,请认真遵纪守法,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办事,参保人员死亡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勿因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而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从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是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实就诊人员身份信息,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让我们在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力营造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你我共同努力”浓厚氛围。若您发现身边有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0891-6902907/6609963。

拉萨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0891-65699576323614/6361584

日喀则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0892-8822407

山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0893-7667702

林芝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0894-5816882

昌都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0895-4980183

那曲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0896-3929727

阿里地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0897-2901074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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