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实施意见
藏医保〔2019〕156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中央深改委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由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委托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执行联采办的采购规则及采购结果。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试点扩围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推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扩围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的关系,稳步推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纳入试点扩围范围。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军队医疗机构按照军委后勤保障部的统一要求执行。
(二)药品范围。联采办确定的供应我区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及相关其他药品。
(三)采购期限。本次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具体执行联采办相关规定。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基础,确保供应
1.执行挂网价格。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及时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上挂网,各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进行网上采购,其中基层医疗机构由本辖区县(区)医疗保障局组织县级医疗机构代为采购,具体措施由医疗机构自行研究决定。
与中选药品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非中选药品,若挂网价格高于中选药品,鼓励生产企业主动降价,向中选药品价格趋同。若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继续执行挂网价格。对于纳入试点扩围工作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2.签订购销合同。各地(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约定采购量,按照中选价格与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各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其他利益要求。否则,将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集中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提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且需要继续采购该中选药品,超出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
3.畅通入院渠道。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药品入院渠道,合理编制中选药品使用计划,原则上各医疗机构要将合同约定采购量按季度采购。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以及经营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4.保障及时供应。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在采购期内满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各地(市)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理。在执行期内,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二)强化监管,确保质量
5.明确主体责任。中选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供应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在本采购周期内不得参加我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6.实施全程监管。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完善检测手段,增强检查针对性,将日常检查、有因检查、飞行检查有机结合。做好中选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情况跟踪,制定完善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药品质量。
(三)压实责任,确保使用
7.落实规定用量。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确保在采购期内及时完成约定采购量。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中选药品的使用量不得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使用量。
无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保障供应。
8.强化使用考核。鼓励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含补充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预算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管理工作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四)实施预付,确保回款
9.实行医保预付。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由医疗机构委托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向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预付货款。在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采购金额的60%进行预付,合同执行半年后预付剩余部分的货款。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结合中选药品追加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
10.按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3个月向自治区医保经办机构返还一次预付货款,返还比例依次为合同总金额的10%、20%、30%、40%。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疗机构如需继续采购使用的应保证及时回款。各地要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五)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助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11.明确支付标准。推动实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一致。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12.实施考核激励。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基金总控预算额度,不调整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标准;探索通过完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及考核机制,将集中采购改革节省的部分医保资金,用于激励医疗机构。
(六)完善药械集中采购系统
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快资金流、物流、信息流“三流合一”的自治区级药械采购平台建设,实现医药采购、货款结算、医保支付融合管理,推动实现全区医疗机构药品同质同价。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试点扩围工作是深化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自治区医保、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要落实政策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各地(市)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及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于2019年12月30日前正式实施试点扩围工作。
(二)加强联动,明确分工。各地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确保试点扩围工作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
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实施试点扩围工作,承担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做好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完善自治区级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组织实施挂网,做好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以及替代品种的采购监测,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和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奖惩措施,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要完善政策措施,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考核体系,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渠道;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对中选企业产品质量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对中选药品进行全覆盖的现场和抽样检查;加强对中选药品原辅料、处方工艺、不良反应的监测;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停产和恢复生产报告措施,对违法违规企业追责。
其他部门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财政部门配合监督医保基金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相关主管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收入分配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指导舆论宣传工作。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调研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市)成功经验。加强风险防范,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