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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医保治理规范化法治化 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8 09:46:32 来源:医疗保障局 作者: 分享到:

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放管服”

改革 推进医保治理规范化法治化

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藏医保〔2021〕48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局属各部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医保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行动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行动方案》的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高质量落实各项工作,不断推进我区医保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1日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医保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区党委九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2021年工作要点》《自治区2021年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持续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医保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聚焦依法履行职能,编制完善并严格落实“三张清单”,确保规范统一

(一)对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编制《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职权清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2020年我局对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职权进行了清理,编制了《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职权清单》。为确保全区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职权的规范统一,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我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职权清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职权清单》。(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二)编制《普法责任清单》。按照自治区普法工作要求,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原则,编制完善《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普法责任清单》和《ΧΧ市医疗保障局普法责任清单》。(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遵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理流程最简)的原则,结合我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际,2020年11月,我局编制发布了《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今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拓宽《清单》和《办事指南》公布渠道,加大对全区经办政务服务的监督和考核,重点考核办理材料是否有增减,办理时限内是否办结,办理过程中是否一次性告知,群众是否存在来回多次跑腿的现象等。(贯彻落实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并长期坚持;监督考核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

二、聚焦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不断推动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对照《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与文书样式》规范制作执法文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执法事项公开、执法程序公正、执法结果公平。(责任部门:局属各执法部门、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五)全面核查全区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资格,全面落实“持证执法、亮证执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已经参加自治区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了《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统一换领标准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有申领《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需求的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协调自治区司法厅进行培训、考核,确保执法岗位人员“持证执法、亮证执法”。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协调地市司法部门,加强对所在地市、县区医疗保障领域执法岗位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2022年6月底前,实现地市医保部门持证执法队伍不少于4人、县区医保部门持证执法队伍不少于2人,确保执法岗位人员“持证执法、亮证执法”。(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六)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自治区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已遴选法律顾问的管理,各地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快推进法律顾问遴选工作,为我区医疗保障领域各项工作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专业支撑。(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七)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直接检验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全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好自身和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基金监督处、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长期。)

(八)明确和规范全区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照《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又确保全区范围内行政处罚标准相对统一、处罚结果相对公平。(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基金监督处、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112月底前。)

三、聚焦“高效、便捷”,持续做好“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

(九)建好用好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

(十)完成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国家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全面连接。实现全区有直接结算意愿的参保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含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一)修订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清理不必要的、与医保管理无关的医保定点机构申请条件和要求,缩短办理时限,按规定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处、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

四、聚焦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持续推进“好差评”制度

(十二)强化政策宣传。适时召开医保政策发布会、吹风会。加快推进自治区和各地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让广大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医药机构等医保服务对象了解政策、明确经办事项、办理程序、提交材料、办理时限、评价投诉渠道等。(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和法规处、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

(十三)全面提升线上办理能力。在完成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梳理并发布线上办理事项,加大对信息平台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线上办理能力。拓宽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受理医保业务,逐步推广“不见面办”“网上办”和高频事项“全区通办”“跨省通办”。(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四)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确保参保人员、医药机构等评价主体能顺利通过线下评价、线上评价和综合评价的方式对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对评价对象实施“好差评”,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注重评价结果运用。强化核查整改,做到差评件件有整改、件件有反馈;加强数据分析,将“好差评”反映的问题作为优化办事流程、完善办事指南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开评价信息,形成愿评、敢评、评了管用的社会共识;建立奖惩机制,将“好差评”情况与单位、个人评优评先挂钩,作为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有效激发创新工作、改进服务的内生动力。(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规划财务和法规处、政工人事处、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五、聚焦“关键少数”,着力推进法治机关建设

(十五)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区党委依法治藏工作部署,全区各级医保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要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政工人事处、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长期。)

(十六)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带头普法制度和旁听庭审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分级分类明确领导干部履职应当学习掌握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将《宪法》《民法典》《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纳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纳入自治区和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内容。常态化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网上学法,积极参与各相关单位(领域)专业法律法规学习和网上答题活动。(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政工人事处、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长期。)

六、聚焦示范引领,着力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依法治理示范点建设

(十七)开展医疗保障领域依法治理示范创建。持续推动在示范创建中普法、学法、守法、执法。2021年全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对照本《方案》开展医疗保障领域依法治理示范点创建,全区创建县区医疗保障局示范点3个。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安排示范点建设工作经费6万元,每个示范点2万元。(责任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