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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15 16:48:35 来源:医疗保障局 作者: 分享到:

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驻藏军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执行时间

2020年4月30日前正式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并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二、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中选的32个通用名药品。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网上采购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及时在“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网”上挂网,各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进行网上采购。

(二)坚持带量采购的政策措施。继续坚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西藏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实施意见》(藏医保〔2019〕156号)的政策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做到中选药品优先使用,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是目前解决西藏“看病贵”“药价贵”问题的有效手段,是落实国务院“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认真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每个环节和每项要求。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系沟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调研督导,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全区平稳实施。

附件:《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军区保障部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