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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0 12:42:43 来源:医疗保障局 作者: 分享到:

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藏医保〔2020〕61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鼓励我区医疗机构研发创新,促进新医疗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将做好西藏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申报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需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以法人身份申报医疗服务项目,以医院科室等非法人机构、企业或个人名义等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予受理。

三、申报要求

(一)立项要求

1.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2.在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

3.已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2007版)、(2012版新增项目366项)(简称《项目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简称《临检目录》),但尚未列入我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4.不在《项目规范》和《临检目录》内,经临床验证,对疾病诊疗水平有明显提高,能够体现临床安全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清晰、临床路径明确、服务内容充分。

5.与已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已开展项目”)的功能、目的相同,但有临床证据等依据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或经济性中的一项或若干项更具有优势。

6.未列入《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但被三分之一以上省份或不少于1个周边省市列入当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藏医新增项目。

7.向患者收费应符合质价相称、公平负担的要求;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作为立项的情形

1.属于非医疗活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制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运输储存、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

2.属于医疗活动,但属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的,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属于医疗活动,但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属于医疗活动,但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3.拆解、拼接或重新组合已开展项目的项目;捆绑各种功能目的的项目;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的服务。

4.变更已开展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顺序的项目;虽使用不同器械、仪器、设备、试剂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等,但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变更已开展项目名称、表述的项目。

5.属于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对外购买的服务、能源动力的项目;属于医疗机构应尽义务的事项。

6.未经自治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或自治区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

7.落后的、已被淘汰或逐渐被淘汰的项目;学术界仍有争议的项目。

8.疗效不确切、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和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9.违反国家和我区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10.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程序

新增项目以医疗机构申报、医疗保障部门受理审核为主。

自治区级公立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

地(市)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向地(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由地(市)医保局进行初审。申报项目通过初审的,由地(市)医保局上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按照要求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核。

申报项目与我区已开展项目基本相同的,或者明显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可予以退回。申报资料不完备、不规范的,或医疗机构无法补齐资料的,可予以退回。

五、申报资料

医疗机构在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资料提供不全者,不予受理:

(一)《西藏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

(二)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核意见;同级或更高等级第三方医疗机构出具的项目伦理审查结论。

(三)医疗机构对相关医疗技术内部审核意见(包括临床科室对该医疗技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医务部门审核意见和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四)新增项目创新性报告,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拟定价格3000元以上的申报项目,须同时提交卫生经济学评价报告或已开展项目的临床效价比较报告。

(五)新增项目相关物耗。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销企业经营许可证、专利证书等。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耗材、试剂等原始票据复印件(包括财务发票或购买合同、报关单、进货完税凭证及入出库单等)。

(六)其他省市已公布价格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工作要求

(一)修订已开展项目的申报资料应按新增项目申报资料准备。

(二)各地(市)医保局应落实初审责任,严格按照新增项目申报条件对价格管理权限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进行审核。未通过初审的项目,不予上报。

(三)各医疗机构应对新增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两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提出的新增项目申报,取消审核该医疗服务项目或试行权限,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四)自治区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于当年5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西藏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和相关申报资料送至自治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地(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西藏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和相关申报资料电子版发送所属地(市)医保局,地(市)医保局经初审后于当年5月15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自治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方式:格桑平措      联系电话:6609827

传真:6609800     电子邮箱:yyjghzbcgc@163.com

 

附件:西藏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