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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9 17:07:18 来源:医疗保障局 作者: 分享到: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文件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藏医保〔2020〕12号


 

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委

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干休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执行时间

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成功的97个药品于2020年1月1日起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在我区2017版药品目录的药品按国家规定,做好谈判药品的调整纳入工作,2017年谈判准入、本次谈判中未能成功续约的药品,2020年7月1日起不再支付。

二、统一支付标准和药品分类

2019年国家通过谈判确定的97种药品,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支付范围,并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三、抓好落地工作

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要及时按规定将国家2019版目录中的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国家谈判品种要从2020年1月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确保药品供应。对续约成功的27个谈判药品,要按照本次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其最高挂网限价。对未能成功续约药品,2020年7月1日后不再按照医保目录药品的挂网政策执行。在本次谈判的协议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按照现行医保目录药品的挂网政策执行。

各地(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各地要将国家谈判药品,特别是抗癌药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及国家谈判药品指定定点药店门诊购药“双通道”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医保支付标准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与药品配备联动机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谈判药品落地工作关系参保患者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好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各地(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附: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