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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开放及动态调整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3 10:47:40 来源:医疗保障局 作者: 分享到: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集中

采购目录开放及动态调整相关事宜的通知

藏医保办〔2020〕14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等精神,为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供应及时、价格合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开放及动态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平台已有挂网目录调整

(一)将挂网目录中双信封招标采购部分的中标药品调整为区内中标药品(标识为:区内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照同一质量类型优先选择低价药品采购;未中标药品移入《西藏自治区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标识为:区内未中选药品。注:《西藏自治区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内药品是指取消/暂停挂网采购资格,需要重新申报方可参与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为减轻企业反复申报资料负担,因此建立《西藏自治区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以下简称“备份库”)。

(二)将挂网目录中直接挂网限量采购药品调整为直接挂网采购药品(标识为: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实行挂网限价采购,具体交易价格由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定。议定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限价。

(三)将挂网目录中联盟扩围中选药品调整为直接挂网采购药品(标识为:联盟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直接网上采购;联盟扩围非中选药品调整为直接挂网限量限价采购药品(标识为:联盟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可按挂网价限价采购,或与企业议定交易价格进行网上采购,议定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挂网限价,其使用量不得高于同通用名联盟中选药品使用量。

(四)挂网目录中,除国家价格谈判药品、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专项抗癌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紧)缺药品等部分药品外,挂网产品自挂网之日起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药品,移入备份库。

(五)挂网目录中双信封招标采购部分的中标品规(标识为:区内中选药品),列入国家或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的,调整为直接挂网采购目录(标识为:直接挂网采购短缺药品);列入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药品清单的,调整为直接挂网采购目录(标识为:直接挂网采购药品)。

(六)生产企业挂网产品因原料短缺、生产线改造、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药品无法供应的,须提供全国均不供应的书面承诺,可申请暂停其挂网资格。若属于企业主观因素不予供应的,取消该企业相应产品的挂网资格,2年内不接受该企业在我区的挂网申请。同时,将相应产品移入备份库。

(七)挂网目录中,同品种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且为《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以外的产品,按企业申报调整为直接挂网采购药品(标识为: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取西藏与四川省现行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实际采购价)两者之间的低值作为挂网价。若国家纳入联盟采购,调整为国家联盟采购药品(标识为:联盟中选药品或联盟非中选药品)。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产品移入备份库;不足3家的,可继续挂网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已在采购平台挂网的该类产品,请生产企业按照附件“申报材料编制要求”中“格式文件9”要求递交申报材料;未在采购平台挂网的该类产品,请生产企业按照附件“申报材料编制要求”递交申报材料。

(八)上述产品标识涉及不同类别的,采用多标识。

二、未挂网目录动态调整

(一)企业申报产品与“区内中选药品”同品规的,纳入直接挂网限量采购目录(标识为:直接挂网限量采购药品),取区内中选药品最低价下调30%后价格与四川省现行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实际采购价)两者之间的低值作为挂网价,由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定具体交易价格,议定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限价)。其使用量按照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报“区内中选药品”同品规以外的产品纳入直接挂网采购目录(标识为: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取西藏与四川省现行中标价/挂网价(实际采购价)两者之间的低值作为挂网价,由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议定具体交易价格,议定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限价)。

(三)企业申报上述产品,未在省际间联盟地区挂网的,参考内蒙古、新疆、青海、云南等相关省份现行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实际采购价)的平均价进行挂网。

(四)请生产企业按照附件“申报材料编制要求”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三、动态调整时间

(一)采购目录动态调整纳入常态管理,实行日常申报、集中挂网,动态调整不再编制采购清单。

(二)集中挂网时间:原则上每年3、6、9、12月下旬在采购平台公示,公示期后纳入采购平台交易系统。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自治区采购平台挂网目录和药品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参考四川省现执行实际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采集价格信息,开展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二)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动态调整申报事项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西藏自治区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西藏自治区范围内药械集中采购事项。

(三)同企业同通用名产品应保持合理价差关系(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否则将做调平处理。企业不接受的,不予挂网。

(四)所有材料纸质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清晰鲜章(公章再复印无效),由被授权人到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管理中心现场一次性递交,或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申报,受理邮箱为:xzypcgzx@163.com,申报材料压缩后打包发送,邮件名称为“生产企业+动态调整材料”,企业须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清晰可辨。

(五)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国家、自治区或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 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