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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1-04-13 10:36:09 来源:医疗保障局 作者: 分享到:

西藏自治区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

藏医保〔2019〕154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7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深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在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配套医保支付政策,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着力解决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过度使用问题,促进医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按照结构调整、有升有降、提升优势、补强短板、逐步到位的原则,严格控制医用耗材费用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平稳运行。

(二)动态调整,逐步到位。对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的空间,结合实际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

(三)联动推进,相互衔接。坚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总体不增加。

三、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自2019年12月31日起,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做好医保支付衔接。认真测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医保基金支付的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建立补偿机制。医保部门制定2020年度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2020年度医保基金总控额度。2020年后会同卫健、财政等相关部门,以一定周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收入为基础,科学测算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具体补偿激励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另行制定。

(四)建立价格监测机制。医疗保障部门应推进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的医药价格监测机制,通过推动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对接,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服务量、收入分配、以及药品、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医疗设备价格等关联信息,监测评估改革运行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强化协作配合,保障改革扎实有序推进,取得预期成效。

(二)明确部门分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2020年7月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衔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配合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投入保障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及时提醒告诫。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成本;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要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

(三)做好跟踪评估。各地要充分借鉴前期取消药品加成的经验,密切跟踪改革后医保基金安全、医院运行、患者负担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四)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广泛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解读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