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我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实现家庭共享
发布日期:2022-04-02 18:31:31 来源:医疗保障局 作者: 分享到:

我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实现家庭共享

随着我区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一方面统筹基金保障住院的能力越来越强,保障水平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个人账户尽管不断计入,但由于是个人积累式的,健康人群和非健康人群的个人账户积累差距很大,家庭成员之间个人账户也不能共用,局限性日益凸显,累计结余也过多。

2021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为更好满足参保人员本人和家庭日常购药需求,决定自2022年起对我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建立和实施家庭共享机制。允许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可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家庭共享个人账户遵循自愿原则,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提供共享权限。为继续发挥个人账户在支付参保人员本人住院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的重要作用,共享支付后本人余额须高于3000元(含)以上。我区参保人员可通过医保网上服务平台、自助终端、医保服务窗口等渠道绑定共享人,实现互助共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同时可用于为共享人员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