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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发布日期:2022-08-02 18:07:30 来源:医疗保障局 作者: 分享到:

自治区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助力企业纾难解困,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文件精神,近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承诺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限为20228月至10月,共计3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通知》强调,推行“免申即享”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企业履行承诺即视为中小微型企业,免审核,即时办结。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并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同时,各部门要注重工作协同,优化办事流程,畅通申报渠道,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通知》要求,缓缴期间,不能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含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继续按当期已申报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就医正常结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稳定不降低。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含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此外,《通知》还对办理程序予以明确,并对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落实,确保政策红利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