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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延长参保缴费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2 16:44:55 来源:医疗保障局 作者: 分享到:


关于做好我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延长参保缴费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医保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维护我区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巩固提高参保征缴率,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延长参保缴费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1年度参保缴费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将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二、延长参保缴费期待遇政策

一是对在延长参保缴费期内(2022年1月1日-3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的,根据其本人选择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档次,从参保缴费之日起按规定起享受本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二是对超过延长参保缴费期(2022年1月1日-3月31日)仍未办理参保缴费的,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和享受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三是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员、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一周岁内婴儿、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人员、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医疗保健范围等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延长参保缴费期限制,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和正常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四是本通知印发实施后,各地市不再执行本地此前已出台的延长参保缴费期待遇调减政策,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各级医保、财政、税务、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延长参保缴费期各项工作。医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延长参保缴费期及特殊人群的参保登记、待遇享受、基金监管、政策宣传等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延长参保缴费期参保人员及特殊人群参保后的财政配套补助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延长参保缴费期参保人员及特殊人群参保的缴费征收工作,并对2022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参保缴费的具体日期要进行信息区分处理和共享反馈;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员等人群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及时共享反馈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等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及时共享反馈工作,有效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二)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一是要加大参保征缴宣传动员力度,深入基层与乡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乡镇专干、村医及群众等加强沟通对接,及时掌握每家每户群众参保具体情况,重点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员、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女年满60和男年满65周岁人员参保情况进行摸底,提高城乡居民及时参保缴费积极性、主动性,确保应保尽保。二是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介渠道加大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力度,重点从群众关切的参保缴费时间、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参保缴费期和延长期的医疗保障待遇、基金监管、经办服务等方多面进行宣传讲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社会大众了解医保、参与医保、支持医保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2月17日